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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有与蔡**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有与被告蔡**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有因在被告蔡**及其亲友的要求下,同意给予被告蔡**一定期限的还款宽延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蔡*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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