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穆*诉被告张**,第三人罗*、武功**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诉被告张**,第三人罗*、武功**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武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人武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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