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诉被告张**,第三人罗*、武功**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武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人武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业部账号为26415301040006133的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