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陕西**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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