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崔**、张**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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