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清诉被告崔**、张**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崔**、张**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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