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邓**申请执行徐**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邓小*与徐**退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小*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徐**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小*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按执行程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邓小玲同意被执行人徐**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60000.00元,其余部分人民币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邓小玲同意由被执行人徐**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麻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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