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闫**与李**与李**退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李**分别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支付闫**各100000万元入股金。申请执行人闫**已领取。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第二、三项关于2015年2月1日前由李**、李**返还闫永安入股金各10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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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