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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程**、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程**、王**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王**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2010年2月,被告程*全让原告合伙经营二被告夫妇承包的洛南县西寺砖厂,双方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利润,原告出资11.70万元加入合伙。2011年7月1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退出合伙,被告应退还原告合伙出资、给付合伙经营收益共计13.7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程*全给原告打下13.70万元欠条一张,答应1个月内给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推拖。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3.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程**、王**经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均未到庭,未提交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卢**与被告程*全达成合伙协议,原告出资加入被告承包的洛南县西寺砖厂。2011年7月1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退出合伙,被告退还原告合伙出资、给付合伙经营收益共计13.70万元,被告程*全给原告卢**打下13.70万元欠条一张,证人武某某、王某某在欠条上签字证明。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欠款,被告一直推拖、躲避,现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13.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欠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调查笔录、证人程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卢**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程**与原告卢**就原告退伙时退还原告出资、给付原告合伙期间利润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程**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程**与被告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卢**要求被告程**、王**共同给付13.7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卢**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在退伙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不予满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程**、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卢**欠款13.70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260元由被告程**、王**各负担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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