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韶关市**限公司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廖*与韶关市**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的(2014)韶武法执字第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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