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海南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李**与被告张*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司、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在本院(2015)龙执字第240号案的执行回款120万元。原告广**司、李**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吴柏南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路XX号XX广场XX层XXX房(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海口**房字第HK069XXXXXX号)做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司、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吴**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路XX号XX广场XX层XXX房(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海口**房字第HK069XX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