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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房**限责任公司与徐**申请拍卖抵押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成都华房**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申请拍卖质押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成都华房**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申请人成都华房**限责任公司称:2013年3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出借600万元给被申请人用于其实际控制的江苏奥**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期限6个月,年资金占用费率为20%等;被申请人徐**将其持有的江苏奥**限公司的50%股权质押给了申请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书,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申请人于2013年3月22日汇付600万元并通过沭阳经**保有限公司转交被申请人。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全部本金和资金占用费。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徐**持有的江苏奥**限公司50%的股权,用以优先偿还其向申请人借用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偿清全部借款本金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暂计算至2013年10月22日为70万元),及实现该债权的律师服务费用100125元和本案的申请费。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徐**辩称:申请人所主张的《合作协议书》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徐**没有签字,公章也不是我们公司公章,也没有办理质押登记;申请人没有向我们付款,申请人是支付给沭阳**保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对申请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及质押登记证明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案不符合特别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成都华房**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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