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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志与仲**、周**等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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