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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