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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庆城县**管理局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粉莲与申请人**环境管理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白**与申请人**环境管理局身体权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经庆城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庆城县**管理局为辛**投保了工伤保险,辛**家属提供相关资料,庆城县**管理局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按**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若认定不成工伤,参照雇工民事赔偿程序落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仅限死者父母)测算总计为368627元;

三、庆城县**管理局一次性赔付辛高忠安葬等一切费用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此赔付与本协议第一款、第二款无关。

四、若**被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赔偿标准,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赔偿金;若认定不成工伤,则按本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标准在家属处理丧葬事以前支付50000元,下余368627元由庆城县**管理局在庆城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八个月内支付。

五、庆城县**管理局清算辛**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按10天计算)承包费6920元。

六、双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后力争八个月内赔偿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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