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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海阳**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日以被执行人海阳**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海人社监理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于2013年7月12日前,将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付部分30343.16元送缴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庭、被申请人海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监理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7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海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有限公司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海阳**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3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衣有限公司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申请人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监理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衣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衣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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