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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母桂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终。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郭**17937元。原告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29元,由原告承担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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