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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唐山**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唐山**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停产期间留守,配合政府各部门处理化解产能工作、负责处理职工遗留问题、接待上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视察来访、可是看护资产等工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资薪酬,被告共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资5421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542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应先向迁安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1元,退还给原告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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