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代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田**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