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益阳**有限公司、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有限公司、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益阳**有限公司、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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