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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黄XX、滕XX、胡XX、张XX与被告廖XX、胡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黄XX、滕XX、胡XX、张XX与被告廖XX、胡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XX、黄XX、滕XX、胡XX、张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五原告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XX、黄XX、腾XX、胡X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XX、黄XX、滕XX、胡XX、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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