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杜**申请执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000元,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杜**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9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