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申请执行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48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4850元,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周**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92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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