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宁诉被告湛江市霞**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宁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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