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06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向龙在龙永高速公路第十八、十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砂石款180000元。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06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对被执行人向龙在龙永高速公路第十八、十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砂石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06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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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