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刘**申请执行永顺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刘**申请执行永顺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2014)永*初字第625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86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860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刘**申请执行的(2014)永执字第168号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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