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被告从事铝锭加工,雇佣原告为其工作,但拖欠原告劳务报酬。被告曾写下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工资为19000元,并定于2014年11月付清;但届期被告拒不付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9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94元。上述两项共计193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雇请原告为其从事铝锭加工工作,岗位是开炉工。工作结束后,被告杜**出具欠条给原告刘**收执,确认拖欠原告2013年的工资19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付清。

以上事实,有由原告提供原告主体资格资料、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1900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9000元工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支付工资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42元已由原告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应由被告负担受理费由被告在支付判决规定的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