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清远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申请执行清远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支付工资4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执行听证,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清远市**有限公司已停业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23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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