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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