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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合浦顺**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合浦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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