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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广州蓝**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205元,由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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