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205元,由上诉人广州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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