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广西**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在本案宣判前向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