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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广州**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限公司(下称:腾**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一、腾**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谭**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高温津贴450元。二、腾**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谭**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50.32元。三、驳回谭**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腾**司负担。

谭**上诉请求:1、腾**司支付高温补贴450元;2、判决腾**司兑现招工时的承诺,支付超长时间加班费17252元;3、判决腾**司招工时试用期2100元月工资3500-4000元补发谭**劳动工资9964元。

腾**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谭**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谭**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因谭**认可其是按照腾**司的招工启事所列明的条件应聘入职,那么在谭**拒绝与腾**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其工资支付标准缺乏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招工启事作为认定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招工启事的内容,腾**司招聘普工的待遇与其实行2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一天的工作时间是相互对应的,那么腾**司关于工资构成是在底薪1550元/月的基础上计发加班费等项目,更符合上述招工启事的应聘条件。谭**主张其工资构成不包含加班费,并要求按照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发所谓的工资不足部分,不符合招工启事的内容,也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确认的加班时间和谭**的工资构成,原审法院计算的谭**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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