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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双方因该协议争议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合同乙方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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