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常**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