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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