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奈**、易妤靓、曹*、胡**、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奈**、易妤靓、曹*、胡**、冯**应向申请执行人**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90000元、利息271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204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826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姜*、奈**、易妤靓、曹*、胡**、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芦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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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