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任**、蒋**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蒋**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株洲鑫**限公司与姜*、奈**、易妤靓、曹*、胡**、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株洲市**责任公司与郭**、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陈**与株洲市堤升街10-11栋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通知书
株洲鑫**限公司与刘**、马赛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侯**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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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与祝**,黄**,黄争宜,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捷**限公司与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银**深圳分行与广东**限公司,王*,吴**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