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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蒋**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任**、蒋**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蒋**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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