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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1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汪*、甘**、庞**名下价值368637.44元的财产。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汪*、甘**、庞**名下价值368637.4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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