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市**责任公司与郭**、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陈**应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68761.3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19元、执行费95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芦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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