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株洲市堤升街10-11栋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通知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堤升街10-11栋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芦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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