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弘益投资有限公司、王*、吴**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所涉基础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境外,本案属涉外商事纠纷。根据粤高法发(2008)28号文确定的我院管辖涉外案件的最高标的为人民币600万元,本案标的已经超出该上限,本案应依法由深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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