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深圳市**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421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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