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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