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深圳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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