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捷**限公司与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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