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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