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述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