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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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