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常德**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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