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限公司与被告李**、熊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李**、熊梅所有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冻结。
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