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谈**、谈**、贺余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常德**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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