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高**、福建**限公司、福建**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福新支公司保险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福建**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花**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福建青**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