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林**、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限公司诉被告张**、林**、吴**、陈*、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向原告广**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广**限公司在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交纳相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依法交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依法缴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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