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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限公司因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1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已迁移至广州市萝岗区,实际住所地位于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罗氹,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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